非法行医致产妇死亡 安徽马鞍山一私立医院3人获刑

2020-05-09 14:47:57

日前,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提出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私立医院院长张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聘其为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帮医院拉业务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后为规避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张某某又聘请了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陈某某,安排陈某某在空白处方单上签名后供郑某某开处方,便于郑某某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2017年9月20日,一直由郑某某负责产检的产妇夏某某到该医院就诊,郑某某接诊后安排其住院待分娩。当日,夏某某出现分娩症状,郑某某安排其进入产房待产并与陈某某一起进入产房进行接生。夏某某宫缩欠佳,郑某某在用药过程中未严格掌握催产素的适应征、剂量、给药方式及速度,当夏某某出现面色青紫、手部抽搐等症状时,郑某某与陈某某也没有判断出产妇发生了羊水栓塞,且不知道如何规范进行诊疗程序,延误抢救时机。后家属强烈要求转院并自行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夏某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腹中七斤多重的孩子也因宫内窒息而死。为逃避责任,张某某事后安排陈某某根据其他未在场医生的口述补写了病历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就诊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仍聘其在医院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应被告人张某某要求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行医提供帮助,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