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则相关的新闻引人关注。一则是,据媒体近日报道,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女孩被确诊横纹肌溶解症,一度被下发病危(重)通知书。另一则是,四川苍溪县高坡镇中心小学校一学生因为有两道数学应用题做错被数学老师殴打后身亡。
如果说这两件事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设施教师均因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特定要求而对学生实施体罚,并且体罚强度超越界限,构成了对学生的伤害。
涉事的南丰一中校长也表示,本校此名老师体罚学生肯定不对,但当时的出发点是抓学生单词过关,有一种惩罚的意味,但该名教师认为这并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不少人可能与上述校长的想法类似,将这两个事件与近些年讨论比较火热的“赋予教师惩戒权”联系起来。事实上,这两件事不只强度上超越了正常界定的惩戒范围,明显构成体罚或伤害,更为关键的是,惩戒主要用于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而并不适用于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达到某个标准这种情景。也就是说,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学业不佳或者不达标而对学生实行惩戒。
在近代教育历史上,确实有私塾先生在学生学业未达到要求的时候“打板子”,在不少家长的认知中,也默认当自己孩子学业成绩不理想时教师可使用惩戒。受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对于因学业不理想而对学生进行惩罚的现象习以为常,给予同情及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种现象在多地的学校教育实践中大量存在。这在客观上对相关当事学生的权利造成广泛伤害。
此外,教师使用惩戒经常发生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师与家长和学生各方所持的对惩戒观念、内涵、边界、操作方式的理解及认识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两代人就此形成明显的“代沟”。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底该如何合理正当使用。
惩戒意在“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并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为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又应受到法治规范,必须在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施。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写入“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这一禁止性规定为教师的法律义务。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当下包括众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惩戒概念的误读还相当普遍,对教育惩戒适用范围的边界还比较模糊。
其实,划清教育惩戒的一条大的边界并不复杂,它针对的是违规行为,而非行为结果。说回到开头的新闻事件,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使用目的在于有效实施教育和管理,主要适用于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阻止和处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学生的违规行为包括学业违规,比如旷课、考试作弊、不按时完成作业。
学业违规与学业状况是有明晰的边界,相应的,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必须严格分清学生是否有违规行为。上述两例涉及的写不出单词、答错题都不属于学业失范,只能算作学业未达到某一要求。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其实很复杂,有身体条件、智力、兴趣、教学方法等多重原因,其中有可能部分原因就在教师身上,教师据此惩戒学生,显然理由不充足。
希望由这两则沉重的新闻所引发的讨论,能在相关群体中形成共识,即惩戒权不适用于针对学生学业状况,这也是我们在厘清惩戒边界中值得迈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