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山森林火灾案,判了!

2020-11-20 18:08:14

2019年12月5日,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

2020年4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明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卢某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贾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中、贾某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

每年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是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

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7类野外用火行为;

违者一经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高明区高挂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注意森林防火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