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某、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源(刘昊然)相关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顺天缘公司未经刘源许可,擅自将刘源的肖像及签名用于其产品的外包装,侵犯了刘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裁定顺天缘公司、彭某赔偿刘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顺天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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